华东三省市关于电力配套费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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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三省市关于电力配套费调研报告

调研员:何向东

2011年3月15日至18日,河南电监办罗光宇处长带领电力协会相关人员前往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开展关于住宅小区电力工程配套费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活动。期间听取了江苏省电监办、南京市电力公司、华东监管局、浙江电监办等单位关于城市建设住宅小区配套费的情况介绍,了解相关电力配套费工作实施情况、成效及其存在问题,同时也对其它电力监管中遇到的热电、难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一、华东三省电力配套费实施情况

上海市于2000年9月1日。率先出台并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电力配套改革的文件,由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根据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统一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南京市在2009年下半年开始收取电力配套费。浙江省还未实施电力配套费。

1、配电网运行水平得到提高。文件实施以后,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工程设备配置及材料选用上得到了规范,设备品质及性能得到了一定保证,方便了运行维护管理,提高了住宅小区配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实现了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2、行业重组。新建住宅小区配电网工程“统一收费、统一招标”的方式,使配电行业重新洗牌。电力施工资质要求进一步提高,同时提高施工企业信誉等级,规范施工企业施工质量。供电公司对相关承装修试企业进行二次认证,通过认证企业入围,自行组织招标。设计、施工、维护有供电部门统一管理。

3、收费问题。电力配套费各地按照文件规定依照建筑面积统一收费,确保按供电设施投资的公平性。改革前,房地产开发在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投入因地而异、因项目而异,单位造价差异较大。改革后,开发商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根据统一的收费标准按类缴纳电力工程建设费,规范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的出自界面、收费行为,解决了住宅电力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主体的一致性。

二、电力配套费文件在三省市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配套费实施以来来,应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只是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但从大的改革方向来说,违背了改革的方向,为了局部利益而付出大的代价,属于典型的垄断行为。究其原因,政策本身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使用问题。由电力公司直接收取这笔费用后产生的盈、亏问题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怎样保证做到公开透明。如果仅接受物价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这实际上排除了交费人的监督,违背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公平原则。各地开发商对此感应强烈,尤其对供电部门重复收取相关工程建设费用,且收费随意,透明度低意见较大。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的费用变成了供电企业系统内部的供电配套建设固有资金,由交费人交纳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工程费行程的资产,却最终归属于供电企业,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该项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权集中在供电企业部门一家,在资金的使用问题上,独立资金账户,专项资金转向使用,包括电监办等监管机构也无法了解其实际情况。

2、招投标问题。供电公司在设备、施工等方面均有所谓的三产企业。虽然他们说不圈定圈子,不让其三产参与,但实际情况却刚好相反。采用预中标的方式,对相关施工企业进行所谓的资质审查,两年招标一次或者好一点一年招标两次,这说白了就是形式而已,考察施工企业的主动权在供电部门手里,项目从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到完工验收全部由他们全权负责,一手承包的方式,这显然是与招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相违背的,又违背了“三不指定”原则。

3、购房成本增加的问题。原来房地产商对电力配套工程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他们可以选择性价比高的施工企业实现对成本的控制,改革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前直接一次***付供电公司,这无疑增加他们的建设成本。这样看似是对开发商的收费,其实是对老百姓的收费,间接地增加了购房成本,对楼市价格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

4、收费标准问题。市场对电力配套费收取的标准意见很大,物价部门是否介入工程实际结算价格的审核与认证过程,还是电力部门自己制定的收费标准,在没有举行听证会直接公布这种专业工程的收费标准,和顶一句有待进一步探讨。其中所含费用还有相当部分未包括在配套费之中,也就是说业主还要进一步投资才能完成自己的电力供配电系统。

5、行业垄断问题。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实施以后,最大的受益者显然是供电公司,文件中所说的“统一管理”也仅仅是方便了电力部门的后期维护工作,老百姓对政策的收益仅仅停留在服务响应效率提高了而已。改革后资金部分向电力垄断企业聚集,造成用电方和电力部门的矛盾,加剧了电力垄断的局面,排斥公平竞争,影响其它电力企业的发展,背离了改革方向。

三、调研感受

通过此次调研、交流后,更加了解了华东地区供电公司通过收取电力设施配套费对社会的影响。

1、地方政府听取的是供电企业单方面的汇报,供电企业向政府隐瞒了真实情况,把很专业但不合理的事情片面的向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因电力牵扯到很多社会方面和民生问题,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问题,政府又未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进行调查和沟通,所以因各种原因部分省市接受了供电企业单方面的意见。

2、各地监管部门对此配套费的收取有很大异议,基本认为此费用文件的出台属物价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并不能代表政府的真实意见,此办法由供电企业借题发挥而作延伸服务条件,是不合法的。

3、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配套费危害性很大,供电企业没有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一个企业怎么行使政府的职权呢?怎么可以代表政府收费呢?供电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供电、运行、维护和收取电费,怎么和电力设施的安装混淆到一块呢?供电企业收取配套费极大损害了用电方的权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综其原因:是其权力增强,资金集中,市场垄断更加严重,配套费的收取不仅造成市场垄断,更是对电力改革的挑衅,是我们国家电力改革的后退体现,也把近几年电力改革的政绩大打折扣。